一、关于就业原则、政策的说明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和单招班毕业生的就业,采取学校推荐和自荐,通过多种渠道、多种行式进行双向选择,自主就业。就业后享受普通高校统配生的同等待遇。
2.对要求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学校将及时帮助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理人事档案,办理回家庭所在地落户手续。
3.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须填写《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备案表》,省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代管的部属单位,外省市用人单位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各市、县用人单位经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4.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录用意向后,双方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协议书》。《协议书》的鉴证根据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隶属由各级毕业生主管部门负责。
5.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无主管)和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接收毕业生,应由市人才中心代理人事关系并负责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初聘等工作。见习期间一般不调整单位。
6.出国留学、继续升学的毕业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原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
二、毕业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双向选择协议书》是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才能生效的,它也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由于现在就业严峻, 许多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还要被迫签订条件苛刻的合同,而它们之间有时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有必要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问题。
1.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受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应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各地对非本地生源大专生进本地还应经过人才中心大专生就业指导处的审批。
2.签约的一般程序为:学校发给每一位毕业生《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备案表》(一式两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有了明确的单位后,先由用人单位在《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备案表》和《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再交给单位主管部门、人才中心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其中“备案表”的登记部门一联复印后由学生留存。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就业协议生效。
3.权利与义务。就业协议书明确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签约前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签约时要详细了解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特别要注意其中有关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损失。
4.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中写明。如果报考了其他学校深造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入协议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不可预知的麻烦。
三. 毕业生就业办理程序
①、当年 6 月 20 日前签订《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到省教育厅统一开具《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人才中心、用人单位报到。以后每月一次学校到省教育厅开具《报到证》,毕业生从把《协议书》交到就业办算起一个月后领取《报到证》(暑假期间每逢 10 、 20 、 30 日接待毕业生)。
②、当年 12 月 10 日前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如已有工作单位,需用人单位开具证明(需加盖公章),班主任收齐后交学校就业办。当年 12 月 10 日后未与单位签订《协议书》,则由学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并随同档案转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中心。
③、一旦签约,毕业生就必须信守协议,不得单方面随意毁约。如果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需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办理改派,须交齐以下材料: a. 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 , 与单位解除合同的解聘证明; b. 原来的两联报到证 ( 其中一联在毕业生档案内 ) ; c. 须由原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在报到证上签署“同意改派”意见,并加盖公章; d. 所有材料齐全后到学校申请改派。